商务部等5部门进一步明确二手车出口有关要求和程序
2月7日,商务部等5部门发布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。其中提到,二手车出口企业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,需满足下列条件。
生产企业: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**;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》;出口本企业生产产品;企业合法依规经营,符合安全生产、环保、税务、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,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,无严重失信行为。
流通企业: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**;具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及二手车展示、销售场所,具有汽车销售或贸易经验;具备二手车鉴定评估能力,雇佣至少3名鉴定评估专业人员;企业合法依规经营,符合安全生产、环保、税务、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,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,无严重失信行为。
公告还明确,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二手车,禁止出口:
(一)达到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》规定的报废标准的车辆以及距规定报废期限使用年限一年以内(含一年)的车辆;
(二)在抵押、质押期间或者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车辆;
(三)在监察机关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、扣押期间的车辆;
(四)通过**、抢劫、**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;
(五)机动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;
(六)**、非法拼(组)装的车辆;
(七)车辆法定证明、凭证不全的车辆;
(八)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;
(九)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车辆;
(十)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、出口的车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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